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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往一個重大社會案件最後的判決,都會左右人民對於法官的看法,只要是符合人民期望的,就大大讚揚法官,若非人民所期待的結果,就直接冠上"恐龍法官"這個大帽子。這種簡單的二分法,似乎是讓所有感到不平的人民有個情感抒發的出口,有個單位可以直接簡單的背黑鍋,但事實是如此嗎?

 

我們先從法院審理的職權來看,他是具有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的司法機關。法院並不會主動審理案件,也就是有告訴才會啟動審判過程。而在審判過程中,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: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」為原則,在法庭傾聽原告(包含檢察官、原告律師)與被告(包含辯護人)的陳述,來依其證據進行判決。在這部分,原告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,來證明被告是違反法律規定,讓法官可以認定其違法,並依照法律規定定罪。

在這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,法官基本上是依法、依證據力量,來進行判決,有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,法官的判決不會依照"人民期待"與"社會期待"來審判!所以在最後的結果沒有符合"期待",這是很常發生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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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提出告訴者,包含檢察官,必須合理的蒐集被告違法證據,來證明被告違法的假設成立。足夠的證據,往往都可說服法官定罪的關鍵,例如檢驗的數據、事證、人證…,只要證明確實違反法律,違法假設就能成立。但若提出的證據,讓法官沒有合理懷疑罪證的力量,根據法律必須給予被告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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